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用於資助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民辦高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家庭經濟困難、學習勤奮、生活儉樸;
5.積極參加教學任務內的校內外學習🧏🏼♀️、實踐活動🎆;
6.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動👩🏻🦼;
7.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突出👼🏿🛝。
第三條 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的獎勵名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結合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自治區勵誌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程序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名額🥺、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六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天美(系)提出申請🩺,並遞交《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8-1)🚶🏻♀️➡️。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由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2月31日前,將受助學生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九條 高校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頒發獲獎證書👷🏿♂️,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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