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資助在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就讀的品德高尚✴️、學習努力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含預科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家庭經濟困難👷🏼♀️、學習勤奮、生活儉樸;
5.積極參加教學任務內的校內外實習、實踐活動;
6.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名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充分結合各高校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覆蓋面等因素確定。各高校可以在下達資助額度內根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覆蓋面情況,合理確定相應檔次助學金人數💏。
第四條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程序將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名額、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申請表》(見附9-1)🦶🏼。
同一學年內,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與國家助學金不能重復享受。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在開展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評審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宣傳到位💈、反饋及時。每級評審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2月31日前🚚,將受助學生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九條 高校應按月將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條 高校應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自治區人民政府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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