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答記者問
為嚴肅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提供製度保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辦法》製定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製定《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要靠千千萬萬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來體現🦹🏼♀️。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嚴肅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保持黨員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決策部署,中央組織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辦法》稿。《辦法》是一部專門就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建設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不斷增強黨的生機和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製定《辦法》主要有4個方面考慮🧝🏽: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二是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握組織處置工作定位,規定組織處置方式,界定組織處置適用情形,對黨章關於黨員標準、組織處置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具體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組織處置概念不明確,涉及黨員領導幹部、流動黨員等相關規定不完備等問題,從法規層面加以完善,確立為製度規範📒。四是堅持立足教育、轉化提高,堅持客觀公正📘、慎重穩妥,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明確組織處置政策界限。
《辦法》共27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對組織處置的總體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則等作了規定😕;二是規定了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適用情形🧗🏻♂️🛎,細化處置程序及後續事項;三是對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合並處置等應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規定;四是規定了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工作紀律等。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確規定🪣,請介紹一下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組織處置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在一些法規文件中都有體現👨🎓,但一直未對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2014年8月,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不合格黨員認定標準🤷♂️,規定了組織處置的程序步驟。2019年5月9️⃣,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對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作出規定,規定了限期改正、除名處置的具體情形。《辦法》認真總結組織處置工作實踐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搞好銜接,規定組織處置是指黨組織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依據黨員組織關系隸屬或者幹部管理權限,對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按照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明確組織處置方式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
問:請介紹一下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關系💆。
答:對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作出規定📮。《辦法》依據黨章👩🏻🎤,對那些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規定了適用情形🧝🏿、處置方式和具體程序。鑒於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為厘清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區別,發揮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自的功能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違犯黨紀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的,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
問⛹🏽♂️:請介紹一下組織處置的適用情形?
答👨🏽🏭: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黨內法規🪈♘,綜合黨員不合格表現的性質、情節等🤫,充分考慮黨員行為和基層實際,《辦法》對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15種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規定。(1)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革命意誌、黨性意識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極懈怠,不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組織觀念、紀律意識不強,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2年以內等方面🍂。(2)勸其退黨,主要包括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滿後仍無轉變等方面🎽🙅🏽♂️。(3)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背棄黨的初心使命,已經喪失黨員條件🗣;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系被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系;受到勸其退黨處置、本人堅持不退等方面🍭。
同時🧏🏽♂️,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分主觀客觀,規定了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因黨員所在黨組織不健全或者軟弱渙散🎂、組織生活不正常,黨員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以及黨員受客觀條件製約,一時無法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內或者某項工作中不能發揮作用的,可以不予處置🤽🏼。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明確規定🕵🏼,黨員有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提出啟動組織處置的意見🤷,並報基層黨委事前備案後👩🦼➡️,按照調查核實👯♀️、提出擬處置意見、預審👷🏽♀️、形成決議⏩、審批和宣布等5個程序進行處置💋。同時🦾,《辦法》還對退黨除名、自行脫黨除名程序,以及對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流動黨員的組織處置程序作了規定。
問♻️😩:《辦法》在組織處置申訴⭕️、糾正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註重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專門對申訴和糾正作了規定。《辦法》明確規定,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並給予負責的答復。對於需要糾正的處置決議,應當重新作出決定🛀🏽,由重新作出決定的黨組織報其上級黨組織審批後在一定範圍內宣布;對於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訴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是怎麽規定的😥?
答🪛:《辦法》對各級黨組織在組織處置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加強對組織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履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的職責🤱🏿,加強政策指導🤾🏿♀️、審核把關與督促落實🧑🏿⚕️,定期對組織處置工作進行抽查復核;基層黨委履行直接領導責任,督促所屬黨支部按照規定開展組織處置並全程指導🧼;黨支部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組織處置各個環節工作🤸🏻,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執行?
答:製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各級黨委(黨組)要把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作為黨員隊伍建設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不折不扣貫徹執行《辦法》🌌,不斷純潔黨的組織、健康黨的肌體🧓。要加強學習培訓🤛🏻,把學習《辦法》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將《辦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黨支部“三會一課”的重要學習內容,通過專題學習🛑、交流研討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準確領會《辦法》精神,全面掌握《辦法》內容,嚴格執行《辦法》規定。中央組織部將適時通過業務培訓、工作問答等方式🧙🏼,抓好《辦法》的學習培訓和政策解讀🏊🏿♂️。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堅持嚴的標準和實的措施🛎,把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工作及時👝、嚴肅地開展起來🏊🏻♀️。要把教育貫穿組織處置工作始終😲,堅持在轉化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握政策要求,嚴格履行程序🧑🏻🦽,全面準確查核問題,客觀公正作出處置決定。要搞好製度銜接,正確處理好組織處置同黨紀處分的關系。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