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受處理後對年度考核有哪些影響(附對照表)
公職人員受處理後對年度考核有哪些影響(附對照表)
一、 黨紀處分的種類及其後果詳解: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
(二)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1.改組;2.解散。
(三)黨紀處分的後果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6.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7.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𓀐。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二、 政務處分的種類及其後果詳解:
(一)政務處分的種類為: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開除。
(二)政務處分的後果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1.警告🤞🏼,六個月;2.記過,十二個月;3.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1.公務員以及參照公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𓀌、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𓀝,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7.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延伸閱讀:
被處理處分後對年度考核影響對照表
黨紀處分 | 年度考核 |
警告 |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
嚴重警告 | 當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撤銷黨內職務 |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 |
留黨察看 |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確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三年,均不確定等次 |
開除黨籍 |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確定等次 |
政務處分 | 年度考核 |
警告 |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
記過 | 當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記大過 |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
降級 |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
撤職 |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
開除 | 解除人事關系 |
組織處理 | 年度考核 |
調整職務 |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
責令辭職、 免職🕢、降職 | 當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特殊情形 | 年度考核 |
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 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
同時受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 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
跨年度結案 | 不予(免予)處分、(政務)警告🥺、黨內警告處分的,可補定等次 |
誡勉 |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
中央紀委🧒🏽、中組部、人事部
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1998年4月8日印發)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製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註:已改為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詳見2016年答復意見)。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中紀委🦎、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
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
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2016年12月1日印發)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製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集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註:對1998年規定作出修改)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本答復意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務員考核規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九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二)受記過處分的當年,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第三十條 受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誡勉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同時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者所在機關給予處分💫、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受處分影響期間考核結果🕺🏻。
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
(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依據考核結果🖕🏽,激勵約束領導幹部:
(一)領導幹部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1️⃣,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年度考核獎金🧫、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限期改進。
(四)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五)不參加年度考核、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不計算為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六)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整。
中共中央辦公廳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第二款) 領導幹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組織人事部門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2015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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