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4〕39號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組織(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管理製度,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工作,建設德才兼備、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研究製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1月2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用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管理製度,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工作,建設德才兼備、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製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崗位聘用,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以及使用事業編製的其他組織機構中相關人員的崗位聘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註重工作實績和現實表現,擇優聘用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突出的工作人員,並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註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公開公平公正;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的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聘用政策規定,負責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權限申請變更崗位設置方案: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者同級機構編製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製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統籌設置、統籌管理:
(一)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轄區範圍內事業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含職稱評聘“定向評價、定向使用”,以下簡稱“雙定向”)進行統籌調劑使用和管理。
(二)縣(市、區)級及以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在核準(備案)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範圍內,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職數進行統籌調劑使用和管理。
(三)鄉(鎮)黨委、政府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在核準(備案)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範圍內,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職數進行統籌調劑使用和管理。
(四)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縣域統籌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鄉(鎮)應當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要求,適當優化控製高級崗位結構比例,重點向緊缺專業、重點領域、關鍵崗位和基層一線傾斜。
第九條 崗位設置方案完成後,各事業單位須編寫崗位說明書,明確各類崗位名稱、職責任務、聘用條件、考核標準等內容,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聘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總量控製、比例單列的要求,負責本轄區“雙定向”工作,“雙定向”崗位不超過核準(備案)專業技術中、高級崗位的30%(南疆五地州50%)分別設立,其中正高級崗位數量不超過“雙定向”高級崗位總量的20%。“雙定向”崗位不占事業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第三章 崗位聘用條件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崗位聘用,須嚴格按照核準(備案)的崗位設置方案進行,在相應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等有關規定擇優聘用。崗位聘用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能夠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者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第十二條 聘用管理崗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聘用三級、五級管理崗位,應當分別在四級、六級管理崗位聘用2年以上;
(三)聘用四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管理崗位,應當分別在五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管理崗位聘用3年以上。
第十三條 聘用專業技術崗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崗位職責相對應的職稱。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製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準入控製的職業資格;
(二)一級、二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聘用,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上一級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在下一級專業技術崗位聘用2年以上;獲得記功及以上獎勵或者業績能力貢獻突出的,可以越級晉升崗位等級,其中越層級晉升的,應當聘用至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
第十四條 聘用工勤技能崗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聘用至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聘用5年以上,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評(考核),且聘用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結果須均為合格及以上。其中聘用一級、二級、三級工勤技能崗位的,近3個年度考核結果中須有至少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二)技術工學徒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普通工熟練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確定為普通工崗位;
(三)崗位聘用前,事業單位應當對工勤技能人員的出勤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進行綜合評議,出勤情況良好且服務對象滿意度須在60%以上;聘用晉升相同崗位等級的,服務對象滿意度高者應當優先考慮。
(四)參加地(州、市)級以上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實際操作和理論知識競賽均合格的工勤技能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以聘用至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一)不符合所聘崗位基本條件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檔次的;
(三)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四)個人身份、年齡、學歷、經歷、職稱、成果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晉升崗位等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崗位等級實行能上能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並確定所降低的崗位等級:
(一)不能勝任崗位職責要求或者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
(二)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四)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檔次或者連續2年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
(五)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競聘上崗中有降低崗位等級情形的。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管理崗位人員確需兼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以下簡稱“雙肩挑”),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從嚴控製和審批。事業單位“雙肩挑”崗位總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具有職稱的管理人員的30%。
“雙肩挑”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核準(備案)的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中須已設置該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
(二)申請“雙肩挑”的管理人員,須符合兼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資格與條件,具有與該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同等的知識水平、能力和業績;
(三)與聘用到該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相同程序;
(四)須承擔一定量的該崗位《崗位說明書》中規定的專業技術業務工作。
“雙肩挑”人員占管理崗位職數。管理崗位人員首次兼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依據本人取得的職稱,一般聘用至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再次兼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可以按照其原兼聘的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現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定向評價職稱的,按照“直評直聘”的原則定向使用,應當聘用至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不得晉升同一層級內的崗位等級,不得跨崗位類別轉崗。
“雙定向”人員申報高一級定向評價職稱的,聘用年限須達到通用職稱申報年限條件的2倍。
“雙定向”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九條 跨崗位類別轉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跨崗位類別轉崗聘用有關規定執行,本人應當簽署轉崗承諾書,原則上5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轉崗申請,並按照下列原則聘用:
(一)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人員首次轉崗至專業技術崗位的,依據本人取得的職稱,一般聘用至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職稱系列中包含員級,取得初級職稱的,可以聘用至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
(二)跨崗位類別轉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再次轉崗時,不得高於原聘用崗位等級。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現聘職員等級年限內,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在晉升下一個職員等級時,職員等級聘用年限條件可縮短半年。
第四章 崗位聘用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聘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權限,分別由自治區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發聘用文件,明確崗位類別、等級、聘用時間。
(二)事業單位須在聘用文件印發後1個月內,及時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新進人員崗位聘用核準手續。
(三)事業單位按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確定人事關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級事業單位交流(轉隸)、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員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治區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進入事業單位人員,印發聘用文件,明確崗位類別、等級、聘用時間。
(二)事業單位應當在聘用文件印發後1個月內,及時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交流(轉隸)、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員崗位聘用核準(備案)手續。
(三)事業單位按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確定人事關系。
第二十三條 地(州、市)以下事業單位交流(轉隸)、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員崗位聘用程序,由各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開展崗位等級變動工作:
(一)製定崗位等級變動方案,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的意見,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核準後組織實施;
(二)公布崗位、資格條件等信息;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條件審查;
(四)通過競聘上崗、綜合評議、專業測評等擇優產生推薦人選;
(五)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相關單位黨委(黨組)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
(六)公示擬聘人選,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根據人事管理權限,印發聘用文件,明確崗位類別、等級、聘用時間。
(八)事業單位應當在聘用文件印發後1個月內,及時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崗位等級變動核準(備案)手續。
(九)事業單位按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
涉及越級晉升崗位等級的,應當結合本單位專業特點,細化具體越級晉升崗位等級的業績標準和細則,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審核,地(州、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後,按照上述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聘用時間按照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時間確定。地(州、市)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聘用時間,由各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原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自崗位聘用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新招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按照下列原則聘用:
(一)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的,應當聘用至十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級崗位。
(二)具有本科學歷或者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至九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級崗位。
(三)具有碩士學位的,可以聘用至八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或者工勤技能四級崗位。
聘用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工作滿1年後,取得中級職稱,符合相應崗位聘用條件的,可以聘用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
(四)具有博士學位的,可以聘用至七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十級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級崗位。
(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具有相應職稱的工作人員,符合相應崗位聘用條件的,可以按照原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等級聘用,崗位聘用年限可以累計計算;無相應崗位聘用經歷的,可以聘用至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
(六)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等級參照本條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下列原則聘用:
(一)公務員交流到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
1.廳局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一級巡視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三級管理崗位;
2.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二級巡視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四級管理崗位;
3.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五級管理崗位;
4.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三級、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六級管理崗位;
5.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七級管理崗位;
6.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聘用至八級管理崗位;
7.一級、二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可以分別聘用至九級、十級管理崗位。
(二)專業技術公務員交流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正高級、副高級、中級任職資格,分別轉換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職稱,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根據本人取得的職稱,一般聘用至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
(三)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原崗位等級聘用,職稱不符合現聘崗位職責和專業要求的,在未取得相應職稱前,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前同類別、同等級的崗位聘用年限可以視同為現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八條 對安置到事業單位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特長等,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對於在服現役期間取得軍地通用職稱、工勤技能等級證書的,應當聘用至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工勤技能崗位,服現役期間相當層次職務職級的工作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對於在服現役期間未取得軍地通用職稱、工勤技能等級證書的,政策性安置崗位聘用時,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首次取得相應的職稱、工勤技能等級證書後,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可以直接聘用至相應的崗位等級。
第二十九條 實行評聘結合管理製度的事業單位,在核準(備案)的崗位總量和崗位結構比例內,結合崗位空缺情況和擬晉升崗位聘用條件開展職稱評審工作,並將通過評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聘用至相應的崗位,促進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條 越級晉升崗位等級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現聘崗位工作不滿一年的,不得越級晉升崗位等級。不得在一個聘期內連續越級晉升崗位等級。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加強對崗位聘用相關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對下放的崗位聘用權限“接不住、用不好”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整改並收回相關權限。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崗位聘用標準,放寬崗位聘用條件。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用人主體責任,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崗位目標、職責、聘用期限等對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區分聘用合同期限和崗位等級晉升年限,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為符合上一等級崗位聘用條件的人員晉升崗位等級,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更好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嚴格執行崗位聘用管理製度和人員交流製度,並對交流(轉隸)人員的學歷、職稱、原聘崗位及等級、擬聘崗位及等級、首聘崗位及等級等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責。
第三十四條 崗位聘用工作中存在回避情形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嚴禁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聘用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核準(備案)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待遇。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各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所屬行業特點、所轄區域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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