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科生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自治區本專科生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誌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誌獎學金。
第四條 本專科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名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及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程序將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財政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六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見附2-1)。
第七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按照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的原則,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誌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獲獎學生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高校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國家勵誌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自治區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天美),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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