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名額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程序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3-1)。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勵誌獎學金,不得同時獲得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評審工作,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受助學生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九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天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下達預算落實應由地(州、市)承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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