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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條例

天美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版 試行)節選

來源: 發布時間:2024-10-26 12:37:10 瀏覽次數: 【字體:

天美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試行)

第一 為維護天美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文明、健康成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 號令,育人為本、以教育為主、教育與管理相結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是通過管理實現教育的主要途徑和必要手段,是思想教育的繼續,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舉措。

第三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踐行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校規校紀及有關製度,建設並維護文明、整潔、和諧、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 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把思想教育同懲戒相結合,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天美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違紀學生相應的違紀處分。

第五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學生,視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於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可由所在二級天美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所在二級天美督促其改正錯誤。通報批評不列入處分,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六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 6 12 個月的處分期。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有明顯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天美可做出提前、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反校規校紀者,天美可做出延後解除留校察看甚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到期未做出延後解除的則自動解除。

第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後能主動報告班主任、二級天美領導或天美有關部門,如實交代錯誤事實,認錯態度積極、誠懇者;

(二)主動中止違紀行為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三)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積極協助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第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或訂立攻守同盟者;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者;

(三)已受過處分者;

(四)酗酒滋事者。

(五)為他人違紀作偽證或隱瞞真相,欺騙組織,對抗調查,故意為他人開脫責任的,應與違紀人同案處理。

第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天美規定,嚴重影響天美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學生參與任何宗教活動和非法傳銷活動;

(八)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其他經天美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違紀行為。

第十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國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判處管製、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裁決為行政拘留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 52 

分(無罪釋放者除外);

(三)被公安機關裁決為罰款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公安機關裁決為治安警告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傳銷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一 偷(盜)竊、搶劫、詐騙、冒領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並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涉案價值 200 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二)涉案價值 200 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知情不報或隱藏、轉移贓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涉案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 學生禁止組織或者參與賭博,一經發現,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視其影響和情節,對組織、參與或者為此提供條件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場圍觀或知情不報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者參與賭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他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第三十八 對學生違紀後的調查取證以及給予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1、學生違紀行為在二級天美範圍內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天美負責調查取證;

2、學生違紀行為超出教學分院範圍,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學生工作處牽頭,有關部門及學生所在分院共同調查取證;

3、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依據學生違紀事實,由調查取證負責部門向學生工作處提供搜集到的所有相關證據,並寫出詳細書面材料。

4、對於突發性違紀事件以及情節較嚴重、影響面較大的事件,學生工作處可直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 本辦法界限均含該級別。

第四十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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